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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关于举办纺织专场的公告(2003年第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保证纺织企业的用棉需要,决定自3月27日起,在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举办纺织专场,抛售老商品棉、国储棉和出疆棉。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纺织专场竞卖交易期间,合同买受人必须为纺织企业。已成为交易市场会员的纺织企业可直接参加纺织专场交易,其他纺织企业可委托交易市场会员代理交易。
二、竞卖交易成交后,纺织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与交易市场签订棉花购销合同。
三、纺织企业应按合同规定时间将货款足额付给中华棉花有限公司,并应按期履约。非纺织企业购买棉花的,中棉公司有权拒绝办理结算手续。
特此公告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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