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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部分信息技术产品不再需要信息产业部证明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2003年度对《中华入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15个税目项下部分用于信息技术产品生产的商品,由2002年海关凭信息产业部出具的证明执行“信息技术产品协议”1TA 税率,改为经海关对其用途进行核定后执行ITA税率。
来自温州海关的实例信息,货主或其代理人只要在实际进口前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海关递交《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申报表》,海关审核后确定其适用ITA税率的,出具《进口部分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认定证明》后,企业即可到进口地海关享受ITA优惠税率。该15项商品包括用于半导体生产的部分零件、有线电话的部分零件等,算术平均税率的优惠幅度从8.95%到2.27%。
据悉,2002年税则中有251个税目实行WTO信息产业协议ITA 税率,其中,有15个税目的产品只有在为生产信息技术产品而进口的条件下,才可适用ITA税率。为此,凡申报进口上述15个税目产品并要求适用ITA税率的单位,需经信息产业部出具证明并经海关确认后方可适用ITA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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