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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调整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限

    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年12月30日宣布,从2003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国际收支涉外收入5个工作日内申报。这是自2001年9月1日将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时限由2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后的又一次提速。
  自2003年1月1日起,任何收款人在其解付银行收到涉外收入款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均应前往该解付银行,办理涉外收入申报。
  外汇局有关负责人说,此举是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国际收支统计提出的更高要求,更加及时地反映我国对外经济发展状况,更好地服务于宏观经济分析和社会各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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