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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重大调整

    近日,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联合发出通知,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重大调整。其中对外商影响极大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全部出口项目”)政策的实施办法发生了新的变化。 

    通知规定,调整1996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有关投资项目的税收政策。 1996年4月1日以前,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基本建设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享受外商投资政策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在剩余额度内进口的商品,统一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全部出口项目实施办法的调整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自政策调整实施之日起新批准的全部出口项目项下的进口设备,一律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自项目投产之日起,对产品直接出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期为5年,具体核查办法由外经贸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政策调整实施之日前已批准的全部出口项目仍需继续进口该项目项下设备的,仍执行免税政策。但自项目投产之日起5年核查期内,有关部门需对产品直接出口情况进行调查;政策调整实施之日前已批准的全部出口项目完成了设备进口的,对政策调整实施之日前的产品出口情况不再核查。 

    (三)新批准的全部出口项目进口设备5年内返还税款的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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