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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集团购买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发布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经贸委、卫生部、教育部和国家旅游局最近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集团购买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
  根据《意见》要求,教育、医疗卫生、住宿业等机构、单位为公众提供服务而购买絮用纤维制品的,应当确保絮用纤维制品质量合格。集团购买者应当采购具有质量保证条件证明的生产、加工企业的絮用纤维制品,在购销合同中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明确约定的质量指标要求。絮用纤维制品的质量指标应当纳入集团采购招、投标采购内容中,并可委托专业纤检机构进行检验。集团购买者购买的絮用纤维制品必须经过进货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让消费者使用。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集团购买者购买未获质量保证条件证明的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的絮用纤维制品,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或购买的絮用纤维制品未经进货验收检验合格,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向集团购买者提供絮用纤维制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专业纤检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专业纤检机构申请质量保证条件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生产加工设备、必要的检验仪器和设施、符合规定的质量检验人员、必备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和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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