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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革原料皮取消征收农业特产税 2003年6月10日,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通知,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在条件成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在自行消化财政减收的前题下,对部分农业特产品,不再单独征收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而对畜牧产品,包括猪皮、牛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既不征收农业特产税,同时也不征收农业税。这对制革行业来讲是一个期盼已久的利好消息。
从1994年起,国家开始对我国制革行业征收17%的增值税和 10%的农业特产税,使制革企业的税负率由1993年的2.65%,增长到15.3%,各地制革企业反映强烈。为此,中国皮革工业协会会同制革骨干企业,组织力量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取得了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原国家轻工业局)的大力支持,先后上报给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报告共八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现在,尽管国家从减轻农民负担的角度,取消了对原料皮征收农业特产税,但从另一个角度讲,也体现了国家对制革行业的政策倾斜。
以下是1994年以来,国家就农业特产税问题给予制革行业的优惠政策回顾。
从1994年开始,对制革行业购进的原料皮(牛、猪、羊皮)新开征10%的农业特产税,增值税由原1993年的减征80%,征收20%,改为全额征收17%。
1994年12月20日,财政部文件财税政字第195号“关于缓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在1994、1995两年内,对收购猪皮的单位和个人,暂缓征收农业特产税;对收购牛皮和羊皮的单位和个人,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1997年12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86号“关于免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对收购猪皮免征农业特产税,对牛皮和羊皮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1998年12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77号“关于调整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猪皮,暂停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牛皮和羊皮,暂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2003年6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取消对猪皮、牛皮、羊皮征收农业特产税。为此项工作画上圆满的句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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