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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要求美国给予纺品第二阶段25%配额加速成长 台湾报道:依据ATC第二条规定,设限会员国对于未回归GATT 1994的纺织品,须分三阶段,即分别为1995至1997年、1998至2001年及2002至2004年,调增受限会员之配额成长率至少16%、25%、27%,并须于第三阶段结束后,完全取消配额限制。
中国大陆与美国争议之处
中国大陆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WTO会员,时值ATC的第二阶段,因此中国大陆要求设限会员应立即给予第一阶段16%,及第二阶段25%的配额加速成长率。
欧盟、加拿大及美国认为中国大陆在第一阶段仍非WTO会员,拒绝给予第一阶段成长率,惟欧盟及加拿大同意给予中国大陆第二阶段配额加速成长率25%。
美国认为中国大陆于第二阶段取得会员身分期间仅有21天,坚持依照中国大陆正式成为WTO会员天数,依比例折算配额加速成长率。中国大陆则认为此种计算方式,严重影响中国大陆输美纺织品第二阶段及后续第三阶段的配额数量。
WTO处理经过
本案经中国大陆向纺织品监督机构(TMB)提请作出建议,TMB于2002年7月第91次会议就本案审查结果,建议美国重新考量调整,给予中国大陆第二阶段完整之配额加速成长率,并说明如下:
1、关于中国大陆是否适用第一阶段16%配额加速成长率一节,因大陆入会文件中缺乏明确规定,无法判定设限会员是否须给予第一阶段之加速成长率。
2、至于美国依照中国大陆成为WTO会员天数折算第二阶段配额加速成长率一节,TMB认为ATC规定明确,就执行方面不容许会员有任何裁量权。
美国于去(2002)年12月12日致函TMB,告知其不同意TMB之判决,并拒绝调增大陆之配额。TMB续于本年1月第96次会议向美国提出第二次建议;美国则于本年3月28日再度回复TMB,强调美国将加速成长率依中国大陆成为WTO会员天数折算,系符合大陆入会议定书之规定,美国无法顺从TMB之建议调整加速成长率。
中国大陆于本年4月25日致函TMB,重申美国应给予中国大陆25%完整成长率的立场。
中国大陆可要求争端解决机构仲裁
本案中国大陆于第二阶段之最后21天成为会员,是否得适用第二阶段之25%完整的加速成长率之争议,因TMB已两度建议美国依ATC协议规定提高配额数量,故中国大陆可援引该协议第8条第10项规定,直接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争端解决小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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