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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毛腈纶等商品进口经营企业名单公布

根据《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和外经贸部《关于2002年度进口核定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部日前公布了新增的2002年度经营钢材、天然橡胶、羊毛、腈纶、胶合板进口经营企业名单,北京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等21家企业获得羊毛进口经营资格,中华棉花有限公司等22家企业获得腈纶进口经营资格。外经贸部同时就有关事宜发出通知。

通知指出,外经贸部根据企业的经营能力、经营业绩,坚持“从优选择、动态调控”的原则进行核定。对本次申请的具备经营能力和条件的企业,赋予其进口经营资格;对原拥有进口经营资格但不再具备经营能力和条件的企业,暂停其过渡期内进口经营资格。

本次被赋予上述相关商品进口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应按照通知要求及外经贸部其他有关规定开展进口经营业务。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经营企业,外经贸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取消上述相关商品的进口经营资格。

通知要求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认真做好对本地经营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如经营企业发生更名、改制等变动情况或有违规经营情况,各地外经贸部门应及时报外经贸部。

全国性社会团体应按各自职能做好对所属经营企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通知规定中央管理企业实行下属法人企业备案公布制度。凡下属企业确有开展上述5种商品进口业务的需要和经营能力的,应由中央企业报外经贸部备案。经外经贸部核准备案并公布后,中央企业的下属企业即可开展相关商品的进口经营业务。

原有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及苏州工业园区内备案经营企业不再具有经营资格。

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上述商品,仍按外经贸部《关于核准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进口商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分省区总量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以易货贸易方式、以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换回物资形式、利用外国政府和世界银行及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捐赠方式进口上述商品,仍按外经贸部《关于明确进口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上述五种商品,仍按《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生产自用的上述五种商品,按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管理规定执行。

外经贸部要求各有关自动进口许可证或进口许可证,或关税配额证 发证机关按照通知和外经贸部有关核定公司经营管理规定发放上述有关证明。无进口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作为对外成交单位,海关不予放行。 

(中国纺织报社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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