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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近期为何修改普惠制

2004-11-10

  欧洲委员会10月底对“普遍优惠待遇”提出一项修改建议。包括中国、印度在内的一些受惠国2006年开始将失去纺织品和服装等部分优惠关税待遇,受惠国对欧盟出口商品的市场占有率如果超过15%,那么就将失去享有优惠关税的条件。还将对纺织品进口实行更严格的限制,市场占有率最高限额为12.5%。

  普遍优惠待遇(GSP)简称普惠制,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成品和半成品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以帮助受惠国增加出口,促进工业化和经济发展。二次大战后,新独立国家经济脆弱,难以打破关税壁垒,贸易逆差巨大,负债累累。它们虽然大都参加了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在关税上与发达国家享受同样最惠国待遇,但这种形式上的平等、公平,在水平不同国家之间实际上是不公平的。1964年联合国贸发会议举行第一届会议,77个发展中国家要求发达国家给予更优惠的关税待遇。经多次磋商,1968年3月第二届贸发会议通过了《对发展中国家出口至发达国家的制成品及半制成品予以优惠进口或免税进口》的第21(II)号决议,确立了普惠制。发达国家不愿执行统一的普惠制,1970年10月决定由各发达国家制订自己的给惠方案,每方案有效期10年,目前是第3阶段。

  普惠制是欧盟促进与发展中国家关系的重要政策工具。欧洲经济共同体1971年7月1日首先执行普惠制。目前,全球有31个给惠国实施17个给惠方案。欧盟修改普惠制表明,欧盟与一些受惠国的贸易关系从扶植开始转向市场竞争。欧盟历来较重视通过发展政策,帮助发展中国家实行市场经济改革和进入世界贸易体系。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欧盟通过关税优惠,让东亚国家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半成品和制成品及约300多种农产品以较低关税进入欧共体市场。普惠制明显促进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贸易,尤其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上世纪的经济起飞与普惠制有密切关系。但随着一些受惠方经济实力提高,竞争力增强,羽翼渐丰,与欧盟市场竞争,使贸易摩擦加大,欧盟也相应调整优惠名单,修改有关条款。

  欧洲经济共同体本身就具有“贸易堡垒”性质,它实施普惠制是对发展中国家的例外和政策工具。在提供普惠制的同时也一直对“敏感”进口商品实行数额限制。普惠制出口关税比最惠国税率还低约1/3,欧盟此次修改建议,主要是针对中国、印度等竞争性较强的国家。欧盟这一调整不是孤立的政策,随着中国出口能力增强,竞争加剧,近年来欧盟把中国作为主要反倾销目标、设置技术性壁垒及延缓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等都有竞争加剧的经济背景,取消纺织品贸易优惠只是其中的“间奏曲”。

  中国曾是欧盟普惠制的最大受益国,在这次欧盟调整中之也首当其冲。目前中国纺织和服装出口在欧盟约占30%市场,发展潜力颇大。另外,欧盟扩大后,欧盟对新入盟国给予优惠保护,有意把部分纺织品市场给这些新成员国。预计欧盟调整普惠制后,中国纺织和服装关税将由9%提高到12%。这虽然将增加出口难度,粗放低质产品受冲击,但这也将促使中国纺织服装业加强产品结构调整,提高品牌意识,进一步增强价格和质量竞争力,保持相应市场份额。





转摘自“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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