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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文件《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

2004-04-22

  第242段部分内容

  中国代表同意下列规定将适用于纺织品和服务产品贸易,直至2008年12月31日,并成为中国加入条款和条件的一部分:

  (a)如一WTO成员认为《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所涵盖的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自《WTO协定》生效之日起,由于市场扰乱,威胁阻碍这些产品贸易的有序发展,则该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减轻或避免此市场扰乱。请求进行磋商的成员在提出磋商请求时,应向中国提供关于磋商请求的原因和理由的详细事实声明,并附提出磋商请求成员认为能够证明下列内容的现行数据:(1)市场扰乱的存在或威胁;(2)在该市场扰乱中原产于中国产品的作用;

  (b)磋商将在收到磋商请求后30天内进行。双方将在收到此种请求后90天内,尽一切努力就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达成协议,除非双方同意延长该期限;

  (c)在收到磋商请求后,中国同意将对这些磋商所涉及的提出磋商请求成员的一个或多个类别的纺织品或纺织制成品的装运货物,控制在不超过提出磋商请求的当月前的最近14个月中前12个月进入该成员数量的7.5%(羊毛产品类别为6%)的水平;

  (d)如在90天磋商期内,未能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则磋商将继续进行,提出磋商请求的成员可继续根据(c)项对磋商涉及的一个或多个类别的纺织品或纺织制成品实行限制;

  (e)根据(d)项设立的任何限制的条件将自提出磋商请求之日起至提出磋商请求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限有效,或如果提出请求时该年只余3个月或更少的时间,则对提出磋商请求后12个月结束的期限有效;

  (f)根据本规定采取的行动的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且不得重新实施,除非有关成员与中国之间另有议定;

  (g)不得根据本规定和议定书(草案)第16条的规定对同一产品同时适用措施。

(转载自 国际服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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